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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在朋友圈的广告里看到自己的照片,起诉商家索赔7.2万
发布时间: 2022-05-20 发布者: 工信局 10 次 浏览量 
工信局
数据来源:今日洪湖
审核意见:通过

【基本案情】

小郑与其配偶在A公司开设的照相馆拍摄了一组照片。2019年11月1日,小郑发现,A公司在其经营所用的微信朋友圈使用小郑与其配偶的照片进行拍摄业务宣传。

小郑认为,A公司未经自己同意,即将其照片用作商业宣传,A公司的行为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

A公司辩称,小郑已经与其公司达成协议,约定A公司给予小郑折扣,其照片可用于A公司宣传使用。A公司是在2019年11月1日至20日在朋友圈使用案涉照片,时间只有20天,且只在微信上使用,没有进行张贴和对外宣传,不足以给小郑造成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小郑将A公司起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A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成本等开支共计7.2万元。

【法院说法】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虽写到了可以将拍摄作品用作商业用途这一条款,但该条款在合同的独立位置且存有留白。法院认为,小郑没有在条款后的留白处签名,视为小郑未同意A公司使用其照片进行商业宣传。

其次,A公司未经小郑允许,在其经营的微信朋友圈使用小郑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其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宣传,构成利用网络侵害小郑的肖像权。案涉照片属于小郑及其配偶的照片,A公司未经小郑同意即予以公开,亦侵害小郑的隐私权。但现并无证据证明小郑的社会评价因此而降低,故小郑主张A公司侵害其名誉权,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A公司在案涉微信朋友圈向小郑发表歉意声明,致歉声明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内容,保留时间不得少于20日,朋友圈设置所有人可见,允许查看范围不得少于最近一个月;A公司向小郑赔偿1.5万元;驳回小郑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普法时间】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如姓名、肖像、接受的服务内容等,涉及到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经营者在业务活动中使用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双方的约定。对经营者而言,消费者个人信息具有经济价值,为经营者非法使用提供了利益驱动。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能被有效保护,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害。

【法官提醒】

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宣传。经营者应自觉诚信经营,主动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秩序。同时,消费者也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谨慎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自己的照片,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后,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时取证存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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