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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解读】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依法按政策解决人民群众信访问题
发布时间: 2024-05-17 发布者: 工信局 48 次 浏览量 
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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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通过

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是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是《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就是要以预防法治化、受理法治化、办理法治化、监督追责法治化、维护秩序法治化的五个法治化为核心,确保实现转办督办到位、依法按时处理到位、失职渎职依法问责到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到位。

下面,我们详细解读有关政策规定。

 

如何提出信访事项,有哪些具体要求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条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条明确,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什么是走访及越级走访

信访人到各个机关、单位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当场提出信访事项的,称为走访。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不应超过两级机关、单位,即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单位上一级机关、单位。比如,信访人反映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单位是乡镇一级政府机关,上一级机关、单位市(政府机关。因此,到市(政府机关以上的市、省和中央国家机关反映宅基地问题都属于越级走访。

三、什么是信访事项“三个不予受理”和“两个不再受理”?

按照受理法治化要求,信访部门对登记的信访事项,应进行精准判重,信访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或者不再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

(一)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

(二)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申诉求决类走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四)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反映的,不再受理。

(五)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转送同级政法部门,由政法部门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四、为什么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

(一)《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二)《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走访反映涉法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四)《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五、依法查处违法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群众在反映信访问题时,未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信访事项,以及教唆、引导、煽动他人信访,或采用拉横幅、喊口号,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等都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以来,我市21名人员因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等被依法处理,其中行政拘留18人,刑事拘留3,并全部纳入个人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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