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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房屋遭强拆,怎样处理?
发布时间: 2024-10-22 发布者: 工信局 27 次 浏览量 
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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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女士在南京市鼓楼区某居民区拥有一套合法房屋。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因地铁9号线一期工程项目需征收白女士的上述房屋。但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等原因,白女士未能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一致补偿协议。2022年7月7日,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且未经白女士同意、未对其予以补偿的情况下,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局、南京市鼓楼区热河南路街道办组织工作人员使用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将白女士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该房屋的附属物及屋内财物也因此损毁。后白女士为维护自身权益,将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局、南京市鼓楼区热河南路街道办的上述违法拆除行为起诉至法院。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拆除案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系何单位所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原告(白女士)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拆除行为发生在白天且人数众多等,可初步认定该拆除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应属政府行为,显然系多个单位或部门经过沟通、共同实施的行为。被告鼓楼区房产局作为涉案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被告热河南路街道办作为征收项目的所在地基层组织,在有城管人员出现在现场、鼓楼区房产局工作人员参与调查等情形下,可认定两被告均一定程度参与实施了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诚实信用是社会的根基,而政府诚信更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和灵魂,在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进程中起到了示范和表率作用,体现了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维护。本案中,两被告若否认其实施了涉案拆除行为,均须承担更高、更严格的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其在现场没有实施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亦要证明其在前期沟通、协商过程中未起主导或组织作用,也即两被告需提供证据较为完整地证明事发前及事发过程的相关事实,能够较为明确的指明拆除涉案房屋的主要组织者或实施者系何单位或部门,而非简单予以否认。综上,应认定被告鼓楼区房产局、被告热河南路街道办共同实施了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

其次,关于被诉拆除房屋及搬离物品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江苏省、南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如何征收、如何补偿以及发生纠纷后如何解决,均有明确规定。对于协商不成的,需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强制拆除房屋的,需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合法性审查后方可依裁定实施等。本案中,虽然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但法无授权不可为,且需依法定程序而为,而本案两被告均未提供作出上述行为的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认定拆除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由于上述行为系事实行为,已实际发生,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当确认行为违法。

房屋被强制拆除后,若是无法确认拆除实施单位及人员,则可以根据拆除现场及实施人员的基本情况,结合当地的征收文件来推定责任主体。本案中,法院就是根据拆除行为实施的时间、现场人员及征收文件的规定来综合认定的被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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