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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荣成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21 发布者: 科技局 46 次 浏览量 
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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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暂无
审核意见:通过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实施市委市政府“产业强市、工业带动、突破发展海洋经济”战略,发挥政府引导资金杠杆效用,支持我市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共享使用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荣成市科技局制定了《荣成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荣成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6月20日

  

荣成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市委市政府“产业强市、工业带动、突破发展海洋经济”战略,发挥政府引导资金杠杆效用,支持我市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共享使用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制定荣成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与适用范围

(一)我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支持对象为在荣成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

1、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荣成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

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2)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2、支持的创业(创客)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2)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3)创新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二)支持范围是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或创业(创客)团队向各类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分析等科技创新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三)科技服务机构包括市内驻荣高校院所、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服务的企业,以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及载体;市外机构仅限于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必须按规定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和荣成市科技创新网上服务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

(四) 科技服务机构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和荣成市科技创新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填报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情况,注册成为会员;企业与创业(创客)团队在线提交服务合同、发票、服务结果证明(检测试验分析活动还需提供科技创新相关性证明)等材料证明开展的科技服务事项,通过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或荣成市科技创新网上服务平台审核通过后,列入我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支持服务事项。

三、补助标准与兑现发放

(一)补助标准:对符合规定的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发生的费用,给予企业或团队20%的补助,同一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二)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活动完成后,企业或团队须在年内申请政策兑现,逾期不予受理。

(三)市科技局每年度组织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政策兑现工作,负责对企业或团队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专家评审、征信查询等),经市政府批准后,会同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兑现资金每年随同荣成市科技创新扶持资金一次性发放。扶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切块分配,如超出则按比例缩减。

四、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政策制定、运行管理以及材料审核、政策培训、使用统计等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绩效评价,协助开展经费使用监督等工作,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补助奖金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对弄虚做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追回已兑现和补助奖励资金。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荣成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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